京环发〔2019〕4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及《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重点排放单位管控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量5000吨(含)以上的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为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为报告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上年度碳排放报告。
现将本市2018年重点碳排放单位及报告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扎实做好减排降碳工作。我们将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适时发布本市2019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工作安排,请各单位密切关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及时了解相关工作进展及要求。
特此通知。
附件:1.2018年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
2.2018年北京市碳排放报告单位名单(不含重点碳排放单位)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统计局
2019年3月11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贾秋淼,联系电话:68450090;联系人:市统计局能源处董雪婷,联系电话:83547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