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本站
  • 搜全网
热门查询:国三排放标准汽油车4-131106153059
当前位置 > 首页 > 首页 > 详细信息
关于我市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4年06月03日 有效性:有效 字体:【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卫生局

签发人:庄志东  于泓源  邓小虹

京环保辐字〔2004285


 

关于我市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涉源单位:

为加强放射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源的合法和安全利用,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现行有效法规和《通知》要求以及北京市政府主管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北京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本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协调小组。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由北京市环保局局长史捍民任组长,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于泓源、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邓小虹、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庄志东任副组长。专项行动协调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辐射环境管理中心主任吕希暖任主任,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唐云利、北京市卫生局助理调研员李玲任副主任。专项行动联合办公室成员由北京市辐射环境管理中心副主任宋福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危管处副处长郭怡林、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白斌组成,具体负责专项行动各个阶段的实施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的《通知》中提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卫生部门不再办理放射源许可证,公安部门不再办理放射源登记证,由环保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放射源安全许可证件,鉴于北京市编办尚未对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放射源监管职责提出调整,经请示北京市政府有关主管市长同意,在市编办提出调整意见之前,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公安局按原职责办理许可登记。

三、各涉源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制定专人落实本次放射源清查登记工作。

四、各涉源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不同种类、不同活度放射源的自查清点。特别是发展历史悠久的单位更要加强自查,搞清是否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必要时,可请原来从事放射源使用和安全管理的人员积极参与做好清查工作。

五、本次专项行动的清查对象是在京的所有涉源单位,清查的范围是所有放射性密封源和非密封源。放射源清查的详细内容见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发布的“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的通告”。放射源清查的内容为是否符合许可、登记范围,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各涉源单位要在630之前完成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填写和自查工作,并将放射源申报登记表、自查结果、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专项行动联合办公室。

六、为使放射源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并按时完成。拟在6月份举办一次培训(培训安排另行通知),各涉源单位要做好准备,保证有关人员必须按时参加。

七、依据各涉源单位放射源自查情况,在各涉 源单位放射源申报登记工作完成的基础上,拟在630930日环保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涉源单位放射源贮存设施的安全情况,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放射源贮存设施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要时强制收贮其闲置废弃放射源。卫生部门负责对涉源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告知及人员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许可登记中漏报的放射源,应及时补办许可登记手续;对申报登记中拒报或者谎报、拒不进行整改或不办理许可证件、阻挠废放射源收贮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九、有关放射源申报登记、许可登记和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按国家现行法规由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指导意见。

十、专项行动联合办公室按时限要求完成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经专项行动协调小组成员讨论、协商和修改后,于1031日前上报全国清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专项行动联合办公室通讯地址: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68352084  68352065

联系人:宋志艳   欧阳琛

附件:

1、放射源申报登记表

2、登记技术规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

《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填报式样

案例一:使用密封放射源的单

案例二:使用的密封型和非密封型放射源的医院

案例三:销售密封放射源及含密封放射源的装置的企业

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摘自GB2260-99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