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气字[1999]649号 签发人:余小萱 关于对新车排放污染情况 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北京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京销售的车辆必须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北京市标准中没有的项目执行国家的排放标准。制造厂或代理商必须按规定提前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申报销售新车排放污染物情况,合格车型按年度实行环保目录管理。现将申报新车排放污染物情况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车排放的申报 申报审核车辆范围 在京销售的各类机动车,包括:各类汽车、专用车、农用车、摩托车、牵引机车车头等。 申报执行的标准 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1998) 2、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京DHJB2-1999) 3、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京DHJB3-1999) 4、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93) 5、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4-93) 6、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1999) 7、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045-94) 8、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DB11/046-94) 9、农用运输车及运输用拖拉机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111-1999) 10、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621-93) 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包括:1、 申请在京销售新车的报告。2、 按车型填写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3、 拟在京销售各车型的排放污染物测试报告。4、 承担排放治理工作的在京特约维修站名单(包括:法人、地址、邮编、电话)。5、 排放控制系统维护保养、使用说明。6、排放控制系统及净化装置位置示意图。 测试报告必须完整、清晰、全面,并加盖检测单位公章。测试报告中必须注明车型、发动机型号、燃油蒸发排放控制装置、曲轴箱排放控制装置、氧传感器、废气再循环及机外净化器的型号和生产厂等。 申报单位 车辆的排放申报由各汽车制造厂或代理商(有厂家的委托)向我局申报。 申报时间及数量 各汽车制造厂或代理商将申报资料于每年的2月、5月、8月及11月报北京市环保局审核。经我局审核合格的车型于每季度末公布排放合格车型目录。排放合格目录中拥有的车型当年可在京销售。 同类车型(底盘、发动机、变速箱、三元净化器等为同一型号)的工况法申报测试车辆(发动机)数不得低于3辆,进口车辆可以仅在中国进行一辆车(发动机)工况测试,但同时要提供两辆车(发动机)同一测试方法的国外测试报告。其他标准的测试和寿命测试可以仅提供一辆车的测试报告。车辆排放的寿命实验,可以参照欧洲现行的试验方法或车辆实际路试后的测试方法。执法部门按照同一标准抽查车辆排放的报告可以作为申报车辆数据使用。测试车辆(发动机)和测试报告均为当年或前一年的方为有效,同一车辆测试报告只可申报使用一次。如下年度销售的车型没有变化,而此车型已申报审核通过,并且执行的排放标准又无变化,下年度申报时只须提供一辆车的寿命测试报告。 测试单位 机动车及发动机的排放污染物的测试单位,必须经过国家环保总局或北京市环保局的审核认可。 二、审核批准 (一)审核依据 在京销售车型的环保审核依据为我市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污染标准体系。 (二)审核、变更 车辆排放审核 北京市环保局收到齐全的申报资料后,对车辆进行审核抽查,对排放污染物符合标准的车型,定期发布环保目录。 变更申报 经市环保局审批通过的车型,其污染控制系统或主要零部件如有改变,请于每季度末的15日前向北京市环保局申报,排放合格的车型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轻型汽油车必须为闭环电喷发动机加装三元净化器。车辆安装的三元净化器,必须在便于观看的位置注明产品的零件钢号。鼓励轿车尽快采用车载诊断系统技术,自2004年起在京销售的轿车必须采用此技术。 (三)准许在京销售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的要求: 在京销售的车辆必须经环保审核通过,并已登录在环保达标车型目录中。 销售车辆的发动机及排放控制系统必须与申报时车辆一致。影响排放的主要零部件不得随意更改和变动。 产品合格证上必须注明车辆满足的工况法排放标准,同时在维修手册中也要注明满足的排放标准、适用油品、车辆排放控制系统的使用注意事项及定期维修保养的内容。 三、在京销售车辆的检查 对准予在京销售的车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检查的主要方法有: 目测检查:主要检查实际销售车辆的排放控制系统和影响排放的主要零部件是否与申报时的一致。 双怠速及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检查:按照DB11/044-1999及DB11/045-94标准初检和抽检。 工况法抽检:随机对销售新车或正常使用在 车型及车辆的判定 合格车型的判断:实际销售车辆的排放控制系统与申报的控制系统一致;影响排放的主要零部件与申报一致;工况法抽查合格。判定此车型排放合格。 合格车辆的判断:用户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正常使用、维护保养的,新车出厂后行驶5万公里内双怠速排放污染物或自由加速烟度合格的车辆。判定此车辆排放合格。 四、处罚 排放污染物不合格的车辆,不许在京销售。已售出的车辆由制造厂回收治理。 对销售未经批准车辆的单位或排放不合格车辆的单位除依法处罚外,销售单位或制造厂还必须收回及免费治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问题由北京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1、申报登记表 2、认定的检测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