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21〕16号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本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七类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区域,以及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部分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其中,平谷区部分区域是指西起崔杏路,东至台城路、平蓟路、顺平路、泃河组成的边界,北起鲁韩路、平瑞街组成的边界,南至泃河的区域。
怀柔区部分区域包括,一是西起龙山路、龙山东路、府前西街、怀柔水库东岸、京密引水渠组成的边界,东至开放路,北起富乐大街,南至南华大街的区域;二是西起范崎路,东至111国道,北起雁栖湖北路,南至雁栖湖南路的区域;三是西起111国道,东至沙河,北起京密引水渠,南至101国道的区域。
密云区部分区域是指西起京沈线(不含),东至檀西路,北起京沈线(不含),南至水源路、新南路组成的边界的区域。
延庆区部分区域是指西起京礼高速公路,东至妫川路,北起团结路,南至百康路、百泉街组成的边界的区域。
三、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自2021年12月1日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19〕10号)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5日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