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相关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职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政府指定部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注:铁路、民航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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