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结合我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行政审批事项裁量权基准》。
二、法律依据什么?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在本市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的数据和防治污染的有关材料。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数据和材料后,对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纳入可以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
三、主要包括了哪些内容?
明确了“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事项”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以及不予受理、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
四、对排放污染物检测有什么要求?
申报单位可自行开展有效排放污染物测试,也可委托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测试。对于选择自行开展有效排放污染物测试的企业或申请人,应参考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认可的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格式,出具检测报告,并加盖单位电子签章。
五、对申报单位有什么要求?
在本市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企业,需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做好排放自查工作,确保批量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稳定达标。
六、特别注意事项有哪些?
国务院批准,北京市暂不发展轻型柴油车:车重≤3.5吨的车辆、其余小型客车车长≤6米。
相关链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行政审批事项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音频解读: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行政审批事项裁量权基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