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第十六条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末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按照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我局高度重视,自下而上组织开展了核查工作。经核查,我局2023年无逾期尚末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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