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负责相关领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指导、统筹协调、考核评价各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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