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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监管丨轻微不罚首违不罚 朝阳区生态环境局监管有力度、执法有温度
来源:生态朝阳公众号 时间:2024年10月10日 字体:【

  朝阳区生态环境局一直以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为企业提供一定的容错和纠错空间,鼓励企业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增强企业的法治观念,并促使其自觉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三例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典型案例。

  1.某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2024年3月2日,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疏于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未能提供环境管理台账,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朝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并立案拟进一步调查处理。3月11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单位已按时完成整改。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具体规定,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024年6月21日,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对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经营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业务,建有危险废物贮存间1间,存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检查发现该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朝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并立案拟进一步调查处理。7月1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某餐饮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2024年5月17日,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规模为小型,后厨有六眼灶1台,安装有1台油烟净化器,处理前述设备产生的油烟。现场检查时发现后厨正在进行炒菜作业,但油烟净化器因模块损坏,涉嫌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朝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并立案拟进一步调查处理。5月27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无投诉举报情形属于初次违法且规模为小型,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具体规定,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上述案件所涉企业既有轻微免罚,也有首违不罚,体现了“惩教并重”的法治理念。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在强化执法力度的同时,不断创新实践,推行“执法融合普法”模式,通过及时纠正轻微违法并免于处罚彰显了对企业的积极支持与服务导向,旨在促进企业环保行为的规范管理,推动其绿色健康发展,为首都绿色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的宽宥规定,并非是企业放松环保要求的借口。免罚绝非责任的彻底免除,更非执法力度的削弱,而是警醒企业应当坚定不移地执行各项环保举措,严格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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