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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Beijing Municipal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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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某企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首次违法检查发现后及时改正不予处罚案
来源:东城生态环境公众号 时间:2026年07月20日 字体:【

  案件来源

  2026年3月27日,东城区生态环境局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磋商意见书》,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某洗车企业提供机油保养项目,未依法申报危险废物处置事项,存在生态环境污染隐患。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已将相关线索及时移送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东城运输管理分局。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8日,东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某企业开展现场检查。该企业正常营业,主营洗车服务。现场检查发现场地内存放若干瓶发动机油、润滑油、清洗剂、8瓶使用过半的机油(润滑油)、1台容量为72升的废机油抽取设备、6个容量为1升的废机油空桶。经核算,废机油连同废机油空桶总重约0.02吨,不足0.1吨。废机油和废机油空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的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该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2026年4月13日,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流程。

  2026年4月16日,东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现场复查。该企业已将危险废物移交专业机构处置,并提交《守法承诺书》,现场违法行为已全部消除。

  法律适用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经查,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现场发现废机油与废机油桶重量约0.02吨,小于0.1吨。其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处罚决定

  2026年6月5日,东城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普法

  汽修、洗车门店产生的废机油属于重点管控危险废物,督促相关企业摒弃“存量小、无风险”的错误认知,全面规范危险废物全流程管理。

  一、危废管理红线明晰,小微存量亦需规范处置。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无小事,无论存量多少均需严格依规管理。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贮存HW08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必须落实标准化防护、分区存放、规范台账等管理要求。本案涉事企业经营洗车维修业务,违规存放废机油及废机油空桶,未落实危废规范化贮存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广大经营主体切勿因危废存量微小、未造成污染后果,就忽视危废管理法定责任。

  二、坚守包容审慎执法,落实轻微违法容错制度。生态环境执法严格践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精准适用轻微免罚裁量标准。本案属于企业首次违法,现场危废总量仅0.02吨、危害后果轻微,且企业收到整改通知后迅速完成合规转移处置,主动消除违法隐患,完全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形。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免罚决定,既严肃纠正不规范经营行为,又充分体现柔性执法温度,引导小微企业主动学法守法。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筑牢固废安全防护底线。各类汽修、洗护类经营企业,需全面熟知危险废物分类、贮存、转移处置相关规定。日常经营中要建立危废常态化自查管理制度,明确HW08废矿物油等危废处置流程,杜绝随意堆放、混存混放等问题。企业应自觉摒弃侥幸心理,规范危废全流程管理,主动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从源头杜绝固废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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