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京环发〔2005〕51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5年度第六批
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规定,经审核,现公布2005年度第六批准予在京销售的车型,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在京销售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目录和我市排放合格车型目录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
2、整车中影响车辆排放的主要零部件及型号必须与目录一致,不得随意改动。改装车厂的配置以主机厂为主,并随主机厂的配置变化而改变。
3、半挂车仍按原规定不进行环保审核,可以在京销售。
4、由于2004年起摩托车执行新的排放标准,原2003年车型目录中的摩托车自行作废。
5、由于
特此通知。
附件:
1、2005年度第六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达欧Ⅲ排放限值的轻型汽车)
2、2005年度第六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达欧Ⅲ排放限值的重型柴油车)
3、2005年度第六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达国Ⅱ相当于欧Ⅱ标准轻型汽车)
4、2005年度第六批排放合格车型目录(达国Ⅱ相当于欧Ⅱ标准重型柴油车)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