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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5年度第十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公告
来源:机动车处 时间:2015年08月14日 字体:【

  2015年 第 14 号  

  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15年度第十批符合国家标准和我市地方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动力机械、发动机的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一、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重型燃气车和发动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Ⅴ标准,原有北京环保合格车型目录中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型和发动机同时废止。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实施北京市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原有北京市环保合格目录中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同时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的点燃式轻型汽车必须满足国五排放标准。凡在2015年1月1日之前(以购车正式发票的开票日期或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的最后一个转移登记日期为准)购买和转京的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但不具备两项排放监测功能的轻型汽油车(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下),可继续办理环保手续。

  三、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6月1日起,凡申报北京环保目录的重型柴油车(发动机)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台架工况法)》(DB11/964-2013)和《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DB11/965-2013)标准中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自2015年8月1日起对于不符合第五阶段规定的车型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凡在2015年8月1日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和已从外省市转出迁往本市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第四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自2016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新增重型柴油车(公交车、环卫车、旅游车、邮政车、渣土车、班车、校车、机场巴士等)应选用安装壁流式颗粒捕集器(DPF)的车型。

  特此公告。

  附件:1. 2015年度第十批达国Ⅴ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

  2. 2015年度第十批达国Ⅴ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带OBD)       

  3. 2015年度第十批达国Ⅴ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带OBD 、DPF)

  4. 2015年度第十批达国Ⅴ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车(带OBD)

  5. 2015年度第十批达北京市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机械

  6. 2015年度第十批达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汽油车(带OBD)

  7. 2015年度第十批达国Ⅲ排放标准的摩托车

  8. 2015年度第十批电动车

  9.更改、补充以前发布车型目录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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