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在污染源日常监管领域开展执法检查。
检查主体:市生态环境局一线持有有效的环境执法证件人员。
检查方式:在各区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开展抽查。
序号 | 任务 名称 | 检查内容 | 开展 时间 | 检查 形式 |
1 |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执法 | 1.强化重点行业执法,提高“三率”水平。以炼油石化、化工、汽车制造、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印刷、合成树脂、电子等行业为重点,开展贯穿全年的专项检查。 2.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突出精准高效执法。对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充分运用自动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数据超标、数据异常等问题,及时开展调查。综合运用自动监控、走航监测、便携式监测仪器、执法APP等技术手段,加强重点地区企业检查,对网格报警点位的涉VOCs企业,及时开展现场检查。 3.强化重点时期执法,突出做好无组织排放检查工作。在夏季(6-9月)臭氧污染高发期,加大对重点关注企业、涉VOCs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内企业、群众投诉举报异味等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 | 全年 | 专项“双随机” |
1 |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执法 | 1.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系统,强化加油站排放管理。对发现的系统报警、未稳定运行和数据不准确的加油站进行依法处理。 2.加强储油库油气排放管理。加强对储油库的现场检查,夏季(6-9月)督促加油站和储油库实施错峰装卸油,以及加油站出台措施鼓励夜间加油。 3.加强车用汽油清净性执法。结合储油库和加油站检查,对辖区内储油库清净剂添加情况(包括品牌、添加比例和加注方法等)开展检查;督促辖区加油站开展清净性模拟法自查,并结合自查结果开展检测。 | 专项执法 | |
加强对汽修企业VOCs执法检查及监测。 | 专项“双随机” | |||
结合“双随机”、专项及日常执法工作,加强对燕山石化公司的执法检查。 | 全年 | 驻场检查 | ||
2 | 开展氮氧化物专项执法 | 1.对锅炉使用单位实施分类执法检查。对20蒸吨以上锅炉使用单位,充分运用自动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数据超标、数据异常等问题,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2.将未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或未开展低氮改造的燃气锅炉以及曾因超标排放被查处的锅炉使用单位作为现场检查重点,加强检查和执法监测。 3.重点检查各类锅炉达标排放情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检查锅炉排放单位排污许可证申领以及依证排污情况等;对于监测超标的锅炉,要再次开展检查和监测;通过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加快清洁能源改造和低氮改造,确保达标排放。 | 全年 | 专项执法 |
以使用燃气、燃油为燃料的工业炉窑企业为重点,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炉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加强对氮氧化物排放监测。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工业炉窑,定期开展非现场执法,发现数据超标、数据异常等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 专项“双随机” | |||
3 | 开展颗粒物专项执法 | 对涉工业粉尘企业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春季和秋冬季涉工业粉尘企业执法工作,重点加强无组织排放执法,督促企业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深化有组织排放执法,督促企业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 | 全年 | 专项“双随机” |
定期巡查辖区内的施工工地及场站(含混凝土搅拌站、渣土消纳(资源化)场等)、道路以及裸地等扬尘源,重点检查工地周边围挡、“门前三包”、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裸地地面覆盖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 巡查 | |||
4 | 开展“点穴式”执法检查 | 根据街道(乡镇)PM2.5、PM10和VOCs浓度空气质量排名以及夏季臭氧浓度高值区、工业开发区和产业集群分布情况,按月选择10个街道(乡镇)或重点地区,联合公安、城管开展为期一周的集中检查。 | 4-12月 | 排查 |
5 | 开展重型柴油车执法 | 依据执法职责,重点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快递、出租、维修等重点单位,强化入户执法检查。 | 全年 | 入户检查 |
依据执法职责,开展秋冬季重型柴油车入户专项执法。重点对重型柴油车10辆以上的用车大户开展执法检查。 | 10-11月 | 入户检查 | ||
6 |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 | 依据执法职责,重点对施工工地、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含铁路货场)等场所全覆盖,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和编码登记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按照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要求,加强对划定区域内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和叉车等四类机械排放超标查处力度。 结合工地扬尘及其他日常检查,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 | 全年 | 入户检查 |
开展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依据执法职责,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含铁路货场)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和编码登记等情况。 | 3-4月 | |||
7 | 汽油车入户专项执法 | 开展全市汽油车入户专项执法。依据执法职责,重点对辖区内驾校、出租和租赁等行业的汽油车开展入户执法检查;鼓励开展巡游和网约出租车执法检查。 | 8-9月 | 入户检查 |
8 | 开展建筑垃圾治理督导检查 | 按照建筑垃圾综合管理要求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联合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 | 全年 | 联合检查 |
9 | 开展新车排放执法 | 加大新车排放执法力度,开展新车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抽检。对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进行抽查。新车抽查(含非道路移动机械至少50台)35个厂家,85个车(机)型255辆车(机),配置核查95个厂家380个车型380辆车。 | 全年 | 抽查 |
10 | 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环保查验 | 加强新车注册登记环保查验执法检查,通过数据比对、核查档案等方式,查实检验机构是否存在“为不符合环保标准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 | 全年 | 驻场/日常执法 |
11 | 开展检验机构执法 | 加大网络监控执法力度。落实好检验机构三级联网工作,加强网络监控及数据分析能力,通过对比检测方法、视频图像、分析过程数据、检测报告等方式,精准发现检测场违规线索。 | 全年 | 网络监控 |
严格检验机构执法。加强检测机构的现场执法力度,抽查被检车辆的唯一性、净化装置以及OBD的读取情况等。 | 驻场/日常执法 | |||
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督促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对于复检车辆检验报告、超标告知书以及维修记录要合并存档。 | ||||
12 | 开展餐饮行业专项执法 | 将大型商业中心、餐饮集中街巷、城乡结合地区和人口集中居住区作为餐饮检查重点区域,对重复涉投诉举报信访的餐饮企业、连锁餐饮企业、大型酒店、以及工地食堂、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和大中院校食堂等餐饮单位开展重点检查。 | 全年 | 专项执法 |
13 | 开展ODS 专项执法 | 对本市ODS备案企业,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核查是否按照备案登记企业的信息、ODS物质种类及使用量信息,配额开展依法核对台账、发票等生产经营活动资料,对备案信息与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的,依法查处。 全年结合“双随机”、专项及日常执法,加强摸排辖区内涉ODS企业摸排,严格依法处罚对应备未备企业,对新上账涉ODS企业开展检查。 | 全年 | 专项/日常执法 |
14 | 查处碳排放交易违法行为 | 落实执法职责,对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者第三方核查报告、未按照本市碳市场有关规定完成履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全年 | 根据移送线索开展调查 |
15 | 开展重大活动保障执法 | 保障空气质量。严格落实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措施要求,在重大活动前一周至活动结束,加强对会场、驻地和重要交通干线等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排查整治,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开展精准执法、联合执法。 | 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 专项/日常执法 |
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对产废量变化较大(30-40%)的单位等开展排查,查处环境违法问题,打击非法处置行为。 | ||||
相关区要制定冬奥会冬残奥会保障执法工作方案。结合辖区实际,深化区域联防联控等措施,全力保障冬奥会冬残奥会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 | 全年 | |||
16 | 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检查 | 落实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要求,在重污染应对期间开展执法检查。各区应根据本辖区大气污染特点,制定空气重污染期间的执法预案,预警启动时,严格按照预案开展检查。按照“一厂一策”要求检查停限产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同时,依托热点网格系统对报警区域开展排查。 | 空气重污染期间 | |
17 | 流域执法 | 按照本市流域划分范围,组织开展水环境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河道沿岸非法排污口、超标排污和偷排污水行为。 | 全年 | 专项/日常执法/排查 |
市级视本市水环境质量评价、断面监测数据和水质达标等情况定期开展市级流域“点穴”执法行动。 | ||||
18 | 水重点行业专项执法 | 对重金属排放单位,未纳管工业企业台账中的企业,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未纳管的居民住宅小区,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水重点行业,开展执法检查。 重点查处超标排放,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偷排直排等违法行为。 | 全年 | 专项“双随机” |
19 | 入河排口 专项 | 结合流域“点穴”行动,根据入河排污口整治成果,对规范和整治类,防止改扩建;对封闭关停类的,防止死灰复燃。排查新增,依法查处未经审批新扩建排污口。 针对雨季水质波动较大的河流,选择典型河段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雨季偷排、溢流等问题。 根据排污口水质监测结果及特征因子,及时对汇水范围内的关联工业企业及生活源开展排查巡查,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直排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 | 3-10月 | 专项/日常执法 |
20 | 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 | 结合“双随机”、专项及日常执法,对台账内的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单位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未建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等环境违法行为。 | 全年 | |
结合油气排放专项执法,对加油站等单位,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 ||||
21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执法 | 对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月开展执法检查,加大重点时段、重点点位检查力度。 对现有污染源要按相关政策加强监管,确保不对水源水体造成影响;加强对新增排污口、建设项目,旅游、垂钓、网箱养殖和农药使用等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依据职权移送相关部门拆除或关停。 对南水北调工程中线北京段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倾倒垃圾、废渣等固废,排放污水、废液等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等违法行为。 | 全年 | 专项/日常执法 |
对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水源保护区内堆放和贮存易溶、含有毒污染物源的废弃物,排放污水,堆放垃圾、粪便及其他可能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的固体废弃物,新建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其他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 专项“双随机” | |||
对本市现已完成清理整治的高尔夫球场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整改类,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类、整体(部分)退出类球场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批先建、超标排放和占用水源保护区死灰复燃等环境问题。 | ||||
22 | 疫情期间医疗废水指导检查 | 按照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重点对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定点医院的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及排入下游污水处理厂、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地表的集中隔离点等单位开展执法检查,采取线上与线下等检查方式,开展帮扶指导。 | 全年 | 专项“双随机” |
23 | 污染地块执法 | 根据本市污染地块名录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地块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措施、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及修复效果评估和后期管理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等。严厉打击土壤环境违法行为。 | 全年 | 专项“双随机” |
24 | 重点地块执法 | 根据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筛查清单,对其中的中、高风险地块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核实地块现状变化情况,对于实际用途变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应当进一步核实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情况,严厉打击土壤环境违法行为。 | 全年 | 专项执法 |
25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执法 | 结合“双随机”执法,对列入2019-2021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隐患排查、自行监测、地下储罐备案、设备拆除备案制度落实情况,以及信息公开情况等,严厉打击土壤环境违法行为。对已经关停的重点监管单位,重点检查设备拆除备案、土壤调查制度落实情况。 | 全年 | “双随机”/专项执法 |
26 | 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执法 | 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无污染治理设施、未按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 | 全年 | 专项“双随机” |
27 | 自然生态 执法检查 | 对全市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红线范围内开展执法检查。积极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开展巡查排查(辅助执法)加强分析研判,对新增的重点、疑似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对餐饮、住宿、养殖、各类活动场所、企事业单位等固定污染源开展执法检查,生态保护红线内污染源要纳入日常执法检查。 | 全年 | 专项/日常执法 |
28 | 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单位危险废物 执法 | 结合“双随机”、专项和日常执法,对化工园区、化工基地等重点区域,化工、制药、汽车、电子等重点行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年产生危险废物10吨以上企业等重点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对台账内1388家单位全部开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问题,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处置行为。 | 11月底前 | 专项“双随机” |
29 | 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危险废物专项执法 | 对产生危险废物的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开展执法检查,对台账内347家单位全部开展检查,严厉查处非法处置实验室废液和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促进实验室危险废物登记收集、转运、贮存等的规范化管理。 | 7月底前 | 专项“双随机” |
30 | 1-10吨产废 单位执法 | 结合“双随机”、专项和日常执法,对1-10吨产废单位开展检查。朝阳、海淀、丰台、通州、昌平、大兴、房山、顺义、开发区于2021年底前完成2020-2021两年内全部检查1次的任务。其他各区至少每年全部检查1次。重点对危废管理不规范、存在潜在环境风险的问题开展检查,督促企业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处置行为。 | 11月底前 | 专项/日常执法 |
31 | 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执法 | 对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填埋场或贮存场所、堆肥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填埋)厂、垃圾渗滤液集中处理设施开展执法检查和监测,对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等情况进行查处。 | 全年 | |
相关区对8家废弃油脂收集处理单位全部开展检查,主要检查环保手续、废水、废气、废渣处理利用等情况,查处废油脂收运处理利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 | 5-6月 | |||
结合“双随机”、专项及日常执法,对医疗废物收运和处置单位开展检查,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处置等违法行为。 | 全年 | |||
32 | 固废跨省处置利用单位执法(含危险废物) | 对2020年9月1日以后发生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处置的单位开展检查,主要检查跨省(市)利用的备案情况和跨省(市)贮存处置的行政审批情况,管理台账建立和记录情况,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其他违法情况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全年 | |
33 | 开展辐射行业执法 | 落实2021年辐射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按照《北京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大纲》检查频次,依法开展现场调查,规范查处检查发现或移送的辐射环境违法问题。 | 全年 | 专项/日常执法 |
34 | 开展噪声行业执法 | 根据投诉举报,办理工业企业噪声、生活源噪声环境问题,做到“接诉即办”。 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执法,保障考点及周边声环境。 | 全年 | |
35 | 排污许可证后执法 | 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加强排污许可证后执法,严查企业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 | 全年 | 专项/日常执法 |
36 | 建设项目 专项执法 | 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涉环境风险重点行为建设项目专项执法,重点检查可能引发较大环境风险的化工石化、金属冶炼、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等行业;检查是否符合自主环保验收法规、政策、标准、程序,是否将自主验收信息填入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等内容。 | 4-11月 | 专项“双随机” |
开展交通基础设施验收专项执法。对未完成环保验收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开展检查,主要检查各交通基础设施是否已完成建设,是否投入运行,是否进行环保验收等情况。依法对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2-3月 | 专项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