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何要开展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法规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要求,结合生态环境实际工作需求,我局对以本局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废止文件原因包括哪些?
废止规范性文件29件。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法典取消备案事权,共1件;二是因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共5件;三是已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共23件。
1.法典取消备案事权
因法典取消“备案”,改为“通过国家平台报送信息”,废止《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京环发〔2020〕22号)。
2.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
因目前实际工作依据国家法规文件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废止《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明示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通知》(京环发〔2007〕141号)、《北京市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试行)》(京环发〔2011〕347号)、《关于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京环发〔2016〕9号)、《关于开展从事含氢氯氟烃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16〕10号)《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京环发〔2018〕7号)。
3.已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其余《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和新车排放一致性监管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0〕173号)等23件均属于相关工作任务已完成予以废止。
三、修订文件原因包括哪些?
修订规范性文件17件。因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文件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因此,现依据法典有关规定对文件中的法律依据引用条款作出相应调整,并依据法典规定调整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