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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Beijing Municipal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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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实施日期] 2026-08-15 00:00:00
  4. [成文日期] 2026-08-13 00:00:00
  5.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2613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6-08-13 18:08:58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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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法规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要求,结合生态环境实际工作需求,我局对以本局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29件,修订规范性文件17件。具体如下: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明示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通知(京环发〔2007〕141号)

  (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和新车排放一致性监管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0〕173号)

  (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环发〔2011〕347号)

  (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京环发〔2013〕8号 )

  (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发〔2013〕11号)

  (六)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申报第五阶段车型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3〕14号)

  (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型柴油和燃气汽车(发动机)申报北京环保目录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发〔2013〕47号)

  (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重型汽油车和柴油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通知(京环发〔2013〕103号)

  (九)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型车排放控制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发〔2014〕67号)

  (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轻型汽车第五阶段标准中车载诊断系统两项排放监测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  第6号)

  (十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第五阶段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监管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5〕11号)

  (十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8号)

  (十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京环发〔2016〕9号)

  (十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从事含氢氯氟烃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16〕10号)

  (十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全市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改造的通知(京环发〔2017〕18号)

  (十六)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柴油车用尿素供应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7〕24号)

  (十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重型汽车地方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7〕49号)

  (十八)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8〕7号)

  (十九)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提前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京环发〔2019〕15号)

  (二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部分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车辆延期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通告(京环发〔2020〕4号)

  (二十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重型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监测管理车载终端安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京环发〔2020〕9号)

  (二十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调整实施轻型汽油车国六b排放标准中颗粒物数量有关要求的通告(京环发〔2020〕17号)

  (二十三)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京环发〔2020〕22号)

  (二十四)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北京市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京环发〔2021〕6号)

  (二十五)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燃油锅炉电能替代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21〕25号)

  (二十六)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货车和大中型客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环发〔2024〕14号)

  (二十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油烟废气高效净化装置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环发〔2024〕15号)

  (二十八)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等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环发〔2024〕17号)

  (二十九)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等10部门关于调整《北京市进一步促进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货车和大中型客车报废更新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24〕22号)

  二、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交通委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黄标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环发〔2015〕35号)

  将正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交通委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国I及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环发〔2016〕29号)

  将正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三)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9〕24号)

  将正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四)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京环发〔2020〕10号)

  将正文和附件《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五)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规范》的通知(京环发〔2020〕12号)

  将全文(含附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六)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京环发〔2020〕26号)

  将附件《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七)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的通告(2022年  第4号)

  将正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八)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发〔2023〕2号)

  将正文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九)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京环发〔2023〕11号)

  将正文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十)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执行国家在用汽油车和柴油车排放标准限值b的通告(京环发〔2023〕14号)

  将正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十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环发〔2023〕18号)

  1.将正文导语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正文第一部分“基本要素”中“2.设定依据”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三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修改为“(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3.将正文第四部分“中介服务(非强制)”中“2.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修改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八条”。

  (十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环发〔2023〕20号)

  将全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十三)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辐射类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环发〔2023〕21号)

  1.将正文导语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正文《北京市辐射安全许可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基本要素”中“2.设定依据”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

  3.将正文《北京市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基本要素”中“2.设定依据”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修改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零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零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修改为“(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二十四条”。将第四部分“中介服务(非强制)”中“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修改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八条”。

  4.将正文《北京市放射性同位素排放许可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基本要素”中“2.设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将第四部分“中介服务(非强制)”中“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修改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八条”。

  5.将正文《北京市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中介服务(非强制)”中“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修改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八条”。

  (十四)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类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环发〔2023〕22号)

  1.将正文导语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正文《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基本要素”中“2.设定依据”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修改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

  3.将正文《北京市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审批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基本要素”中“2.设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4.将正文《北京市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基本要素”中“2.设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5.将正文《北京市一般固体废物跨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审批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基本要素”中“2.设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十五)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排污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环发〔2023〕23号)

  1.将正文导语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将正文第一部分“基本要素”中“2.设定依据”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修改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 (7)《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8)《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条(9)《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修改为“(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条(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

  (十六)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的通告(京环发〔2023〕25号)

  将正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十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环发〔2026〕4号)

  将正文第一条和附件2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本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肖文婧;联系电话:55522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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