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24〕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力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改规〔2024〕5号)要求,推进北京市设备更新,做好本市餐饮油烟废气高效净化装置更新补贴工作,制定《北京市餐饮油烟废气高效净化装置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餐饮油烟废气高效净化装置
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以及《北京市加力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京发改规〔2024〕5号)要求,推进北京市设备更新行动,做好本市餐饮油烟废气高效净化装置以旧换新补贴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方向
(一)支持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中主体业态为小餐饮店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餐饮单位”),更新餐饮油烟废气高效净化装置。
(二)支持商业设施更新升级餐饮油烟废气集中处理装置。
二、补贴对象
(一)餐饮单位
1.申请者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拥有固定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合法经营主体。
2.申请者现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已安装餐饮油烟废气净化装置并正常使用。
3.申请者购买新的餐饮油烟废气高效净化装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装、取得销售统一发票。
(二)商业设施产权所有者、物业管理者等集中改造实际出资方
1.申请者的实际经营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商业设施设立有集中排放烟道,并在集中排放烟道中已安装餐饮油烟废气集中净化装置且正常使用。
3.为商业设施产权所有者、物业管理者等集中改造实际出资方。
4.申请者购买新的餐饮油烟废气高效净化装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装、取得销售统一发票。
以上两类申请者如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各级财政补助单位,不享受补贴。
三、适用商品类别
更换的餐饮油烟废气高效净化装置应同时满足以下两类条件:
(一)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在有效期内或油烟去除率达到90%及以上的餐饮油烟废气高效净化装置,并带有运行状态监控功能,具备与辖区监控平台联网能力。
(二)餐饮油烟废气高效净化装置需具有两级及以上净化工艺,即在具备油烟、颗粒物净化工艺的基础上,还需至少具有挥发性有机物、异味处理工艺之一。
四、补贴标准及适用时间
(一)补贴标准
按照餐饮油烟废气高效净化装置对应额定风量给予补贴,每1000m³/h补贴300元。其中餐饮单位每一个实际经营地,仅能领取一次补贴资金;商业设施改造实际出资方,同一商业设施仅能领取一次补贴资金,其中同一商业设施在补贴实施期间分批次改造的,应在申请时间结束前统一申请。
(二)补贴适用时间
补贴适用于2024年8月26日至11月30日期间实施餐饮油烟废气高效净化装置更新的补贴对象(以购置发票时间为准)。
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者,可在2024年12月5日24时前,在线上办理平台进行申请。
五、申请流程
(一)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其中餐饮单位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申请者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等。
3.申请者旧装置实际使用照片(需能看到烟道连接情况),如有旧装置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购置合同原件照片或扫描件可一并提供。
4.申请者新装置发票(备注中标明设备额定风量)原件照片或扫描件,包含设备额定风量、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CEP)证书或油烟去除率达到90%及以上参数、具备两级及以上污染物净化功能参数、装置运行监控功能描述的购置合同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5.申请者提供新装置实际安装照片,应包括经营地牌匾照片、能显示装置数量的全景照片、每台装置(需能看到烟道连接情况)的外部及内部构造照片、每台装置的清晰铭牌照片。
6.申报承诺书并加盖公章。具体模板详见附件1。
(二)申请方式
申请者可通过北京市首都之窗网站“政策兑现”频道中“餐饮油烟废气高效净化装置更新补贴”进行操作,需通过“法人账号”填写申请表并上传所需附件。申请者可在申请平台上查询审核进度、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应在审核意见明确的时限内补充申报。
(三)补贴审核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京策”平台组织对申请者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实施现场踏勘工作。现场踏勘时,申请者须至少安排2人共同参与。经审核后,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出具审核意见,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补贴资金由各区按照规定向申请者发放。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确定更新计划后,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补贴申请,市级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各区按照财政资金使用要求,按期向通过审核的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申请者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补贴资金申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有权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二)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补贴资金,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监督指导政策稳定运行。
(三)市、区两级各相关部门通过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申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