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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Beijing Municipal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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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实施日期] 2026-05-01 00:00:00
  4. [成文日期] 2026-03-27 00:00:00
  5.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26〕8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6-03-27 00:00:00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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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

  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相关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回收处理是指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其污染环境防治遵循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禁止在收集、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擅自拆解、破碎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禁止倾倒含铅酸性电解质。

  第四条 根据环境风险影响,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管理: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Ⅰ类废铅蓄电池),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Ⅱ类废铅蓄电池)。

  第五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对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等过程发现的运输、应急、消防等相关问题线索,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六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等有关要求,建设和管理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以下简称集中转运点);加强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重点做好专门存放区域划分、硬化地面和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及酸液泄露等必要防渗、危险废物标识标签设置、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妥善包装并放置专用容器内单独分区存放等工作。

  第七条 本市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及配套铅蓄电池的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维修者),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交有资质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本市快递企业、外卖平台、闪送型企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从事电池租赁或换电等经营服务的企业以及废弃电动自行车拆解等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交有资质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对于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鼓励本市居民自行或通过销售者、维修者交有资质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其中第Ⅰ类废铅蓄电池,本市居民也可将其投至分类驿站或固定桶站中设置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八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经营活动的单位,可以依托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维修网点等设立收集网点,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收集网点可以利用现有场所暂时存放少量的废铅蓄电池,暂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90天,贮存规模应小于贮存场所的设计容量。

  第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经营活动的单位,应设立集中转运点,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在集中转运点集中后,转移至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

  集中转运点贮存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贮存规模应小于贮存场所的设计容量。

  集中转运点贮存设施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第十条 收集、贮存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的容器或托盘,应根据废铅蓄电池的特性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防止渗漏、扩散,并耐酸腐蚀。装有废铅蓄电池的容器或托盘应粘贴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要求的危险废物标签。

  鼓励相关单位对收集、贮存的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采取绝缘措施。

  第十一条 收集网点向集中转运点转移第Ⅰ类废铅蓄电池的,应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收集网点向集中转运点转移第Ⅱ类废铅蓄电池的,以及集中转运点向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废铅蓄电池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转移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出本市的,应当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十二条 产生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管理台账,如实记载废铅蓄电池的产生时间、数量及流向等情况。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在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传废铅蓄电池流转信息。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收集、运输、贮存过程,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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