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起草本市自然生态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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