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发〔2024〕24号
为贯彻落实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权限目录》,见附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通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8号)和《权限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中对于区域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必要时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按市政府相关要求,已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行使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力的,仍从其规定。
因本市禁限目录调整新增的行业类别,如涉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原则上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地点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的建设项目(专业实验室、研发或试验基地除外),原则上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必要时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可由指定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权限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告2022年第7号,以下简称《权限目录(2022年本)》)同时废止。对于2025年1月1日前受理的建设项目,仍按《权限目录(2022年本)》由原受理部门审批。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