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国务院令第820号)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技术服务机构监测服务行为,提升监测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国务院令第820号)、《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委托,在本市开展生态环境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相关服务(以下简称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其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统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强化信用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精准监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
在本市进行法人登记的技术服务机构,须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在本市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须依法向法人登记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主动向本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补充相关必要信息。
第五条 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三)书面承诺(参考附件2);
(四)体现技术服务机构规模、技术能力、技术人员水平、管理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材料。
备案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服务机构备案信息的形式审查。备案信息不全或不符合《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相关规定的,退回并要求补充。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备案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备案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书面承诺、业务范围等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备案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七条 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在本市完成备案满一个自然年后,即纳入信用管理。
第八条 技术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拒绝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的,或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内容拒不改正的;
(三)因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虚假运维自动监测设备等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
(四)生态环境违法线索被移送公安机关且已被立案查处的;
(五)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材料真实性、书面承诺符合性以及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对技术服务机构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记录。
第十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将技术服务机构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归集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章 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一条 从事自行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在本市完成备案后,即纳入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备案技术服务机构分级,依据备案信息及日常检查情况,组织开展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依据技术服务机构的规模、技术能力、技术人员水平、管理能力、信用状况等,通过评分方式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分级,分值为0-100分。评分指标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发布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机构分为A、B、C、D 四个等级。通过评分定级和直接定级两种方式确定。
(一)评分定级:
A级:总分为90分及以上;
B级:总分为80-90分(含80分);
C级:总分为60-80分(含60分);
D级:总分为59分及以下。
(二)直接定级:
技术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八条涉及的不良信用信息的,直接定为D级。
分级的上一自然年,未在本市开展自行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备注为无业务、不定级。
第十五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年度及动态调整的分级结果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本机构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回复复核结果。
第十六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分级结果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政府网站公开,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技术服务机构分级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
对A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委托方,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对B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委托方,按常规处理,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C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委托方,重点关注并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D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委托方,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第五章 动态维护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机构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通过备案系统办理信息变更。其中,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法定代表人、监测(运维)类别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须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九条 技术服务机构依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要求及程序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第二十条 已分级的技术服务机构,经查实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或虚假运维自动监测设备,被依法处罚的,级别直接变更为D级。
第二十一条 非A级的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在机构规模、技术能力、技术人员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提升并满足提级要求后,年度内可申请提级一次。其中,因上年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涉及的不良信用信息,且被评为D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当年不予提级。
第二十二条 因法人终止,不具备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或申请退出本市监测服务市场的技术服务机构,退出本市备案和分级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11月1日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北京市社会化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2.书面承诺(模板)
主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承办: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事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2号楼
邮编: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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