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抽查工作细则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在污染源日常监管领域建立了随机抽查制度。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抽查事项。固定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单位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包括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抽查,排污单位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抽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抽查等;移动污染源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包括车辆企业大户车辆排放情况,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车辆检验情况,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生产一致性情况、目录纳入情况、配置核查情况,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系统及油罐车使用操作、销售车用油品清净性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二)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
(三)抽查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项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和在京销售企业,车辆企业大户,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加油站和储油库。
(四)抽查基数。移动执法系统中污染源:重点污染源抽查基数为全市重点排污单位数量;一般污染源抽查基数为全市未列入重点污染源的其他排污单位数量;特殊监管对象抽查基数为上一年度被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等处理处罚的排污单位数量。建设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生态环境部及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且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所有建设项目(涉密项目除外)。车辆企业大户:当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注册20辆车及以上的单位。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当期全市范围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加油站和储油库:当期全市范围加油站和储油库数量。
(五)抽查比例/数量。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建设项目每月抽查比例≥3%;一般污染源和一般建设项目每月抽查比例为执法人员与被抽查单位1:1;特殊污染源每月抽查比例≥5%;车辆企业大户每月抽查比例≥5‰;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每年抽查全覆盖;加油站和储油库月抽查比例≥1%。
(六)抽查周期。按月抽查。
(七)抽查方式。按主体、对象随机。
(八)抽查主体。市生态环境局。
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一)人员管理
1、参与范围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参与污染源现场执法工作且持有环境执法证件的环境执法人员均应参加随机抽查工作。
2、调整与变更
(1)参与“双随机”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且符合条件的,由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进行,变更操作应在每月“双随机”抽查名单生成前完成。
(2)新进执法人员,于取得执法证次月起参加“双随机”执法工作;因工作调整不再从事在用车执法工作的,于次月起停止参加“双随机”执法工作;当月请假或因公外出10个工作日以上的可暂停参加当月“双随机”执法工作,并做好登记。
(二)污染源库管理
1、定期更新名单
各单位应定期更新维护污染源信息库,于每年2月1日前,根据上一年度处罚情况及投诉举报情况,更新完成本区特殊污染源名单;每年4月30日前,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公示,更新本区的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建设项目名单由移动执法系统直接推送。
2、及时更新污染源信息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不在移动执法系统中的污染源,及时进行新增。发现污染源确已不存在的或已失去恢复生产能力的,填写《随机抽查污染源变更审批表》并在该污染源基本信息的生产状态一栏标记“停产”,是否参与随机抽查一栏选择“否”,将其调整出随机抽查范围。
(三)抽查实施规范
每月5日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使用移动执法系统随机抽取当月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通过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自动生成工作任务。随机选派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对污染源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将抽查结果上传至北京市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填写相应的执法清单;同时,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通过本部门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