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中央、国务院各有关单位的指导和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积极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着力开展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深化污染减排、环境监管、环境宣传教育和生态保护等重点工作,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良好局面。在首都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圆满完成了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的“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的目标任务,水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土壤污染防治全面启动,生态保护和建设得到加强,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促进了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经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二届“首都环境保护奖”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表彰和奖励在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中,特别是在环境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环境监管、生态建设、环保宣传教育、环保公益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及突出业绩的集体和个人,激励先进,调动社会各界进一步支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全面推进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事业进一步发展。
二、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北京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京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群团以及社会组织范围内的集体和个人。
(二)表彰名额。“首都环境保护先进集体”200个,“首都环境保护先进个人”300名。
本届评选推荐按照表彰名额总数不低于1:1.1的比例进行推荐。先进集体为处级以下(含处级)的基层单位。副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上届已经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原则上本届不再参与评选,确有突出事迹的集体和个人,由推荐单位集体研究、说明情况、推荐参评。各区推荐人选中,来自环保一线的工作人员,以及乡镇、街道、社区、企业等的基层干部群众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少于50%。
三、评选条件和标准
(一)先进集体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为统领,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国家和本市的各项环保法规、规章。
2.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首都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在推动首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改善环境质量、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等方面,目标责任明确,保障措施有力,圆满完成任务,成效显著。
3.领导班子团结有力,管理规范,勤政廉洁,作风过硬,干部职工支持率高,班子成员无违法违纪行为。
4.干部职工队伍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近3年内均无违法违纪行为。
5.近3年所管理区域、领域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先进个人
1.政治坚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首都生态文明建设。
2.爱岗敬业。热爱环境保护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各项环保法规、规章,在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重点工作中,特别是在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模范作用,做出突出贡献。
3.作风过硬。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过硬的工作作风,清正廉洁,有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4.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近3年来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评选表彰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按照“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推荐单位(部门)认真总结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对工作成绩和事迹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民主推荐,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推荐单位(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将推荐名单按推荐优先顺序统一排序,填报《“首都环境保护先进集体”推荐表》和《“首都环境保护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3、4)。推荐单位(部门)须将推荐对象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正式推荐对象,填报《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登记表》《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先进个人登记表》(见附件5、6)。
推荐的企业(独立法人)和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应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人力社保、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见附件8、9)。
推荐单位(部门)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正式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附件3、4、5、6、7、8、9)加盖公章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填写的主要先进事迹要求内容真实、文字精练。
(二)初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或相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的,取消推荐资格。全市推荐人选中处级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超过20%时,由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其统一排序,择优表彰。对通过审核的推荐对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推荐上报情况,结合《“首都环境保护奖”评选表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
受时间限制,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于2018年6月22日前说明情况,由市环保局统一协调征求意见。
(三)审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表彰对象名单提交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拟表彰对象。
(四)公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表彰对象通过市环保局政务网站(www.bjepb.gov.cn)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表彰。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环保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将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表彰。
五、奖励形式
对评选出的首都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首都环境保护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首都环境保护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成立“首都环境保护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评选最终结果进行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详见附件1)。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评选表彰工作是总结经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区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同时总结经验,激励先进。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推荐部门要认真组织民主推荐工作,坚持条件标准,严格名额比例,优中选优,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确保表彰质量。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尤其是为环保事业有特别贡献的社会公民。推荐出来的个人和集体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影响,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鼓励社会和公众的广泛参与。
(三)加强宣传,树立榜样。评选表彰结果确定后,各推荐单位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的宣传,树立榜样,形成影响力。市环保局将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号召全体市民学习先进事迹,广泛参与生态环保工作。各推荐单位要积极配合宣传工作,保证宣传效果。
(四)严肃纪律,从严把关。对未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或在推荐材料中有严重失实的,经查实,取消该候选者的获奖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已经授奖的,撤消其荣誉证书,追回颁发的奖牌和证书。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首都环境保护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9.企业征求意见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30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生态处 张继平;联系电话:68451043(兼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