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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Beijing Municipal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Bur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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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
  4. [实施日期] 2016年08月08日
  5. [成文日期] 2016年08月08日
  6. [发文字号] 京环办〔2016〕97号
  7. [废止日期] ----
  8. [发布日期] 2016年08月08日
  9. [有效性] 已失效
  10. [文章来源] 水和生态处
(失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级、市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复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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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环办〔2016〕97号

  各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主管部门:

  自199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生态创建工作以来,各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生态创建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已有2个国家生态县,11个国家生态示范区,96个国家级生态乡镇(含原全国环境优美乡镇)、2个国家级生态村、141个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和2001个北京郊区生态村(含原生态文明村、文明生态村),有力促进了全市生态环境建设,加快了“绿色北京”进程。

  生态创建工作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和工作重点。为进一步巩固提高创建成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1号)和市新农办、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进一步推进全市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京新农办函〔2008〕9号)中有关实施动态管理的要求,现决定对2003-2014年获得国家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称号的乡镇、村(96个镇,2个村),以及2010年度和2011年度获得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称号的乡镇、村进行复查(12个镇,686个村)。此次复查工作重点包括清洁能源改造和使用、劣质散煤淘汰和替换、乡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等内容。复查以各乡镇和村自查、区主管部门核查和市级部门抽查同时展开的方式进行,有关事项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1.2016年北京市国家级、市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复查办法

  2.  3.北京市生态乡镇建设指标及指标解释(2015年修订)

  4.北京市生态村建设指标及指标解释(2015年修订)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7月30日

  (联系人:水和生态处 王海华;联系电话:6842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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