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18年度第十六批符合国家标准和我市地方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动力机械、发动机的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一、轻型汽车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排放标准。
二、重型柴油发动机和重型燃气发动机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台架工况法)》(DB11/964-2013)标准中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三、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实施《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OBD法第Ⅳ、Ⅴ阶段)》(DB11/1475-2017)和《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第IV、V阶段)》(DB11/965-2017)标准中第五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实施《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和《非道路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5-2013)标准中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1.2018年度第十六批达国Ⅵ排放标准6b阶段的轻型汽油车
2.2018年度第十六批达国Ⅴ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满足新PEMS和新OBD法)
3.2018年度第十六批达国Ⅴ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带DPF,满足新PEMS和新OBD法)
4.2018年度第十六批达国Ⅴ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带IUPR)
5.2018年度第十六批达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汽油车(带OBD)
6.2018年度第十六批达国Ⅴ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发动机(带OBD)
7.2018年度第十六批达国Ⅴ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发动机(带OBD)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30日